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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些简单显浅的道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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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些简单显浅的道理。

如果笔者是错的,欢迎指正。
(1)侵犯别人的私隐,未经当事人同意,是不道德的;
(2)侵犯他人私隐,认为他人私隐中不道德,是自己不道德在先;
(3)男欢女爱,只要已届合法年龄,喜欢怎样,在没影响他人情况之下,是他们的事;
(4)你对偶像的期望,是你个人的事;期望有偏差,也是你个人的事,可以自我调整,与他人无关;
(5)被侵犯私隐的,与公众利益无关,应是受害者;
(6)受害者,应予以同情,至少不应加倍伤害;
(7)盗取他人私隐,是盗窃行为,不应纵容;
(8)即使在合法途径之下,取得他人私隐,仍是不道德行为;
(9)如自己不道德地窥探他人私隐,没权批评他人私底下不道德;
(10)谁都有权使用拍摄工具拍下个人私隐;
(11)不小心泄露个人私隐,只算不小心、不智,不等同发布罪;
(12)以非法手段窃取他人私隐并广泛发布,属刑事罪行;
(13)在你情我愿之下,私人拍摄亲热照片,非刑事罪,也不算不道德;
(14)女性有权拒绝拍摄任何危害她本人声誉的照片;
(15)女性拒绝拍摄上述照片是恰当的自保行为;
(16)万一在两情相悦之下拍了同类照片,如只认为作私下观赏,没有发布的企图,也没有违反道德操守;

觉得写得在理的朋友,希望给个红心支持;觉得写得不在理的朋友,也希望能博你一笑.
祝元宵节快乐.


[ 本帖最后由 four 于 2008-2-21 16:19 编辑 ]
本帖最近评分记录
  • 乔锋 金币 +15 值得借鉴的好方法 2008-2-21 19:3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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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的概念很好,道德和法律上都应是这样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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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写的很有道理,这也是楼主对“艳照门”事件的反思所得的结果。应该是金玉良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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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理倒是真道理,但是不知道在法律上是否能得到认可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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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是不是受到了"艳照门"的启发写出这些东西出来,不过很有道理的哈,谢谢分享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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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对"艳照门"思考的很多啊。不过,对于艳照门的主角们,本人是不同情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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